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34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如下:
劳动者死亡;经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者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当劳动者死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48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的责任的规定:
企业有责任全额支付劳动者的所有款项,包括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尚未领取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在30日向劳动者返还保存的的社会保险簿和其他文件。企业向劳动者的继承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返还社会保险和其他文件。
一、由社会保险支付的死亡抚恤金
劳动者参加强制社会保险不满20年的,若突然死亡,其亲属可领取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包括:丧葬费和每月遗属抚恤金或一次性遗属抚恤金。
1、丧葬费用:《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第66条第1款a点规定,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丧葬费为社会保险参保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的10倍。
2、一次性幸存者津贴:《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第69条第1款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满15年、不符合每月领取死亡抚恤金条件的劳动者家属享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年按平均1.5个月计算,在2014年以前缴纳社会保险年度的月工资;相当于2014年起缴纳社会保险年度的平均月工资的02个月;
3、每月死亡抚恤金:《社会保险法》(58/2014/QH13)第67条第1款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亲属有权每月领取遗属给付金: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但未领取过一次社会保险的;因工伤死亡、职业病。
有权每月领取死亡抚恤金的亲属包括:
(1)18岁以下儿女,18岁以上未成年人,如果其工作能力减少81%或以上,父亲去世且母亲怀孕时出生的儿女。
(2)妻子年满55岁或丈夫年满60岁;妻子低于55岁,丈夫低于60岁,如果工作能力减少81%或更多。
(3)亲生父母、参加社会保险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有义务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承担赡养义务。每个亲属每月的死亡抚恤金等于社会保险参加者死亡当月基本工资的50%。每月领取死亡抚恤金的亲属最多为 4 人。
注意:对于每月遗属抚恤金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亲属将仅获得上述两种抚恤金中的一种,具体取决于每种抚恤金所满足的条件。
二、离职补偿金
2019年《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46条规定劳动者工作满12个月或以上,由企业支付离职补偿金。因此,当劳动者去世时,劳动者的亲属将获得上述的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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