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 14 届国会第 8 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从本法生效日起,原《劳动法》(第 10/2012/QH13 号)失效。
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关于带薪年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13条第1款、第2款、第6款规定:
1、为雇主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享有12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2、未成年、残疾、从事繁重、有毒害及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为14个工作日;
3、从事高强度、严重毒害、严重危险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为16个工作日。
4、为雇主工作不满12个月的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天数按照工作月数相应比例确定。
5、连续为雇主服务每满5年,劳动者带薪年假天数增加1天。
6、劳动者休年假往返路程2日以上的,第3日列入休年假外的路程假,但每年仅计算1次。
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98条第1款c)项规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未休假的,与越南国家法定假日一样,享受300%加班工资待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休年假的天数,雇主有义务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00%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数量多,这将大幅增加企业劳动用工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劳动密度型、用工人数多的企业影响更大。
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13条第4款规定,企业可以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劳动者的年假作出计划安排表,一次或分多次休年假;并可以合并3年的年假一次休。
如果有劳动者年假未休完的,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支付300%加班工资、或者合并到下一年年假一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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